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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者: | 发布时间:2016-03-23

一、员工招聘

学院各系、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聘行政办公人员,应在公开渠道发布人员招聘信息,在所有应聘人员中筛选符合条件人选由本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初试,根据初试结果从合格者中挑选复试人选,由本部门负责人及学院相关领导进行复试后确定拟聘员工。

二、入职考察期

为对拟聘员工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在拟聘员工入职前应实行三个月的入职考察,入职考察期从实际到岗之日起算。入职考察部门应与拟聘员工充分沟通及协商一致,在拟聘员工了解相关制度及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商定入职考察时间(入职考察期间薪酬待遇由入职考察部门发放),入职考察部门应指定考察期间工作辅导人员,提供在职培训,为拟聘员工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协助其办理相关入职准备(包括指纹打卡、电子邮箱、校园卡及复印权限等)。

三、员工入职、继续考察与淘汰

1、入职考察期满经部门考核通过,符合招聘岗位任职要求的,即可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入职考察部门应提交聘用报告,说明聘用原因、拟聘员工的基本情况及入职考察期表现,经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副院长批准后,由学院人事秘书协助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正式聘用合同可免试用期。

2、入职考察期工作表明拟聘员工对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尚无法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应延长考察期,时间原则上为三个月,如延长考察期仍无法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入职考察部门应结束考察,不予聘用。

3、在入职考察期间,拟聘员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中止考察,不予聘用。对中止考察的人员,应提前3天予以通知,自告知之日起移交工作。

1)工作能力低下,不符合岗位要求;

2)品行不佳,不利于在学院长期发展;

3)不能接受学院文化,不适应学院的管理模式。

四、在职管理

院聘行政人员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派遣制度,所有院聘行政人员均以劳动合同形式确定与市人才中心和学院的用工关系,合同期为两年,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所在部门需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征求员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且所在部门需进行考核并填报考核表,经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副院长批准后,由学院人事秘书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五、员工离职及解聘

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部门提交解聘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副院长批准后,由人事秘书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各部门单方面解聘员工应由所在部门提交解聘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副院长批准后,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聘员工,并由人事秘书协助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对于离职及解聘员工,所在部门应督促其工作及物品资料移交、删除相关帐号等。

六、本办法自20157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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