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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者: | 发布时间:2016-03-23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中心、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各单位及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层面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及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内各单位及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院内各单位及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校保卫处、实验办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单位及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及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配备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单位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 保安监控室、消控室;

() 档案室;

()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部门或管理单位、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部门或管理单位、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部门或管理单位、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各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部门或管理单位、部门统一报送至客服中心,由客服中心上报学校保卫处维修;消防设施的检测、更换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部门或管理单位、部门应负责室内消火栓、应急通道灯等的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请学校保卫处、实验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施工单位、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学校保卫处、实验办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保卫处、实验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及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风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实验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部门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部门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学校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学院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单位、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其他单位、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办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办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实验办及相关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实验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 本单位、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院及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各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四条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学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各单位、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部门,学院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及部门,包括各系(中心)、党政各部门及其他各独立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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